违反保安监管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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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2-02阅读:5710次 | |||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保安监管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方便各级公安机关查处保安违法案件,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保安监管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供参考: 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法律依据适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
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法律依据适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
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5.非法搜查身体
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6、侮辱
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7、侵犯隐私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8、殴打他人
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9、阻碍执行职务
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10、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41条。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培训)”,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3条和第41条。
11、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对保安员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2项。
12、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第5项。
13、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14、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15、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16、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17、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18、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19、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20、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21、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22、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23、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7项及第2款。
24、泄露保密信息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1项。
25、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2项。
26、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
27、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4项。
28、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对因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5项。
29、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2项。
30、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
31、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
32、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5项。
33、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34、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7条。
35、非法获得保安培训许可证
对非法获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第2款。
36、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34条第1款。
37、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和第34条第1款。
38、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和第34条第1款。
39、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34条第1款。
40、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34条第1款。
41、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2条和第34条第2款。
42、非法传授侦查技术手段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查技术手段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5条第2款。
43、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36条。
44、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和第36条。
45、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6条。
46、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6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因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而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6条。
47、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和第36条。
48、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对保安培训机构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36条。
49、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对保安培训机构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1条和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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