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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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12阅读:5860次 | |||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包括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这里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主要是指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入侵报警、视频监控以及报警运营等服务。
(三)申请书规范。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要求设立××保安服务有限(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单位申请人落款为“××单位(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个人申请人的落款为“××人(须本人签名)”。
(四)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
1、提交的材料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中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可以兼任,副总经理1名以上。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须大专以上学历。
3、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现暂不要求提供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政法单位工作经验证明仅限于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或离职的。
5、使用军队工作经验证明(退伍证或转业证,遗失的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证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经历。
6、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任5年以上专职保卫干部,且担任过保卫处(部、科)长等职务。
7、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必须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5年以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保安、技防等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由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开具“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见附件2)。
(六)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上下组织架构(如设立经理室、办公室、财务室、保安部等)。
第七条 对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管理,适用本细则。但是,在本细则发布前,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已经在本省从事保安服务业务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已经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或再签新的合同,并在本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到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从事保安服务经营设立分公司的,在本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到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其母公司的资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继续经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经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或再签新的合同。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从事短期单项保安服务业务的,应当提前1个月到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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