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缴纳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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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11阅读:2698次 | |||
一、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1、在编在职党员民警: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相加之和再减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 2、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党员: 基本工资、警衔津贴、保留补贴、省职务津贴、市岗津贴等相加之和再减去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 3、企业党员: 基本工资和津贴、奖金三项相加之和再减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党员: 基本离退休工资、增加离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三项之和。
二、党员交纳党费比例 1、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2、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3、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4、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5、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交纳基数的0.5%。
三、上交时间 党员个人每月在工资下发后按时交至党小组。市局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请在每月的2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交至政治部组织科。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党组织应将党费计算办法及时传达到每个党员,以便党员按章交纳。 2、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党组织要对党员加强教育、监督,使党员按要求及时、足额地交纳党费。 3、今后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缴纳新标准从2009年2月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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